
财产官司在身,他们竟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近日富豪优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撤销了父母无偿赠与子女房屋的行为。
\n2023年5月,王强与小梅因存在财产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梅返还王强68万元。
\n小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然而,就在王强起诉后一审判决前富豪优配,小梅与老公张林协议离婚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子女小申。
\n这导致小梅名下的财产远不足以清偿对王强的债务。
\n王强知道后,在202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梅与张林赠与子女小申房产的行为。
\n法院经审理认为富豪优配,小梅、张林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小申所有,属于小梅、张林无偿转让自身财产的行为。但王强在小梅签署离婚协议前,已向法院提起返还赠与财产之诉,现法院判决小梅返还王强财产68万元的判决已生效,王强对小梅具有合法债权人身份。
\n因小梅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知晓其对王强可能负有债务,在此情况下仍将其与张林共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子女小申,其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n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小梅、张林将共有房屋赠与小申的行为。
\n法官说法
\n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时不当分割财产、无偿赠与子女等方式转移资产,以为能“一离了之”“一赠了之”。但法律明确禁止此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约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n法官在此提醒,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虽应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图通过“离婚赠房”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因隐瞒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面临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n(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n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邓丽萍 张博富豪优配
宝尚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